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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空抛物,违法!桐乡已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

桐乡市传媒中心 桐乡时间 2023-01-21



3月1日起,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

正式实施,

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。


然而在7月14日,

桐乡一男子却为了泄愤,罔顾法律,

将30多根自来水管从高楼抛下,

他也是桐乡涉嫌高空抛物罪

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第一人


为了泄愤,

他将自来水管从高楼抛下


今年31岁的张某来自湖北恩施,是一名电焊工。近段时间以来,他一直在屠甸镇某工地工作。7月14日,在9楼施工的他发现同在一个工地上工作的几名水电工正通过脚手架,将一捆捆的自来水管搬上来。他说:“因为当时自来水管摆放的位置,会影响我施工,所以我就提出,让他们换个地方堆放。”



面对张某的建议,几名水电工并没有放在心上,只是当场答应了他马上就会搬走。可是当他再次回到该区域准备施工时,这几捆自来水管依然放在老地方。于是盛怒之下,他就与几名水电工发生了争执。争执中,他随手就把地上的自来水管抛下了高楼泄愤,水电工见状随即报警。


民警赶到现场时看到,事发地正好是个通道,但所幸当时并未有人员进出,而这些细长的自来水管就如一根根钢针,直插进通道的泥地里……张某的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,目前桐乡警方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



昨天(7月19日),当记者见到张某时,他一脸懊悔地说:“当时就是脾气上来了,根本没有想过我是在9楼,还好没有伤到人,不然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交代了。”


高空抛物,有多危险?


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;

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;

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击中头部

也能要人命……

一起来看看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!

↓↓↓



高空抛物,违法!


据了解,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,“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”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中也明确规定,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


这也意味着,就算高空抛物没有伤到他人,也同样是违法行为,要被追究法律责任



桐乡警方提醒,

每一件高空抛出的物品

都可能是伤人“凶器”,

每一起坠物伤人事件

都可能是家庭的噩梦。

广大市民应主动学法守法,

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,

杜绝高空抛物,

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。


本文经桐乡市传媒中心独家编辑报道

未经允许严禁转载

部分内容来源丨人民日报

记者丨吴卓尔

通讯员丨徐飞燕

编辑丨陈栋涯

责编丨徐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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